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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41号

罗长刚、金玉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长刚,金玉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41号

申请执行人:罗长刚,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金玉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罗长刚与金玉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玉磊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金玉磊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