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655号之一
原告:赵树茂,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
被告:王学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
原告赵树茂与被告王学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赵树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赵树茂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赵树茂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树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晨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