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101号原告左某,男,1931年6月29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左某甲,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三子。
原告左某与被告左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徐峰章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