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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101号

左某与左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左某,左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101号原告左某,男,1931年6月29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左某甲,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三子。

原告左某与被告左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徐峰章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