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707号原告陈发河,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蒋继亮,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莺歌,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负责人李晓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河诉被告辛莺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发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发河负担。
审 判 长 马 光
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
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