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709号
原告:马某某,男,住天水市某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某某,男,住陕西省某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晏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台忠义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蒙浪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