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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894号

周学华与杨兴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学华,杨兴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894号

原告:周学华,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杨兴干,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华与被告杨兴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周学华负担。

审 判 长  胡成刚

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

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梦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