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894号
原告:周学华,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杨兴干,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华与被告杨兴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周学华负担。
审 判 长 胡成刚
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
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梦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