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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369号

原告王洋诉被告赵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洋,赵宝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369号

原告:王洋,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被告:赵宝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富源乡。

原告王洋诉被告赵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洋与被告赵宝强自行和解,王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洋负担。

审判员  宫照万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