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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刑更502号

陈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刑更502号罪犯陈东,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旬阳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未刑初字第006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东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至

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陈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一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东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刘延川

审判员  段建纲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花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