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尖民初字第490-2号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与被告朱秋莲、被告赵秀兰、被告王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朱秋莲,赵秀兰,王瑞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尖民初字第490-2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墕乡西墕村。负责人张吉禄,主任。

被告朱秋莲被告赵秀兰被告王瑞芳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与被告朱秋莲、被告赵秀兰、被告王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许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7元,免于交纳。

审 判 长  成 勇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

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振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