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747号
原告:郭言涧,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徐树,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周坚,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郭言涧与被告徐树、周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言涧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郭言涧负担。
审 判 长 高维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祝秋水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