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768号
原告:徐继位,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谷永昌,男,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协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位诉被告谷永昌、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位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继位撤回对被告谷永昌、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徐继位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辉煌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