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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768号

徐继位与谷永昌、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继位,谷永昌,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768号

原告:徐继位,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谷永昌,男,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协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位诉被告谷永昌、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位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继位撤回对被告谷永昌、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徐继位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辉煌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