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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行初302号

侯秀丽与梁园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秀丽,梁园区人民政府,朱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302号原告侯秀丽,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梁园区锦绣路66号。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政府区长。第三人朱坤,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秀丽诉被告梁园区人民政府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一案中,原告侯秀丽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秀丽自愿撤回对被告梁园区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秀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侯秀丽负担。

审判长 何 彬

审判员 宋 冲

审判员 苏刚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