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613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佳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大水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98678136。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冠华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紫荆路37#39#41#43#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
原告重庆市佳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冠华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佳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佳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重庆市佳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宏
代理
审判员 王利萍
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