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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148号

冯大雁与段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大雁,段金荣,石洪兵,德惠市仁德香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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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148号

原告:冯大雁,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段金荣,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石洪兵,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德惠市仁德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段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雁与被告段金荣、石洪兵、德惠市仁德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大雁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大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