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陈自文,女,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姜立新,女,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陈自文与姜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姜立新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谢新国
审判员 钟 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易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