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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297号

陈自文与姜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自文,姜立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陈自文,女,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姜立新,女,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陈自文与姜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姜立新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谢新国

审判员 钟 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易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