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252号
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区南办处婆婆湾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91016594。
法定代表人:曹明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菁,女,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勇,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建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