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235号
原告:于庆春,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高凤海,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原告于庆春与被告高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庆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庆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庆春负担。
审判员 褚连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曹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