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30号
原告:于某某,女,2014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理人:于某(原告于某某之父),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胡俊,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香瑞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兴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