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822号
原告:张毅,女,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平,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置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晓艳,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毅与被告中冶置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张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宋红宁
人民陪审员 吕旦华
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方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