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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490号

冯金华与马臣飞、甘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金华,马臣飞,甘利伟,张海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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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490号

原告:冯金华,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臣飞,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甘利伟,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马臣飞之妻。

被告:张海坤,男,约43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冯金华诉被告马臣飞、甘利伟、张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臣飞下落不明,因原告冯金华拒不向报刊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金华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会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