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490号
原告:冯金华,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臣飞,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甘利伟,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马臣飞之妻。
被告:张海坤,男,约43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冯金华诉被告马臣飞、甘利伟、张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臣飞下落不明,因原告冯金华拒不向报刊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金华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会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