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907号
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伟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冬,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茹,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谢应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平,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卢市镇,系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勇,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63元,由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诗进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罗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