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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001号之一

3001严士清与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严士清,严新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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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01号之一

原告:严士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新东。

原告严士清与被告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严士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士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士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士清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