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01号之一
原告:严士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新东。
原告严士清与被告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严士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士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士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士清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