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第1711号
原告:漯河市世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解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新超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光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西军原告漯河市世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光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漯河市世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胜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辛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