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958号
原告:江忠城,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尤哲平,男,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江忠城与被告尤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江忠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忠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忠城负担。
审判员 向 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