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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022号

常国友与王全礼、韩晶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国友,王全礼,韩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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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常国友

被执行人:王全礼、韩晶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372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全礼购买的,由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宽城区小南街小南棚户区(华大·天朗国际)B51、52、53、73幢108号房,房号:108,建筑面积:102.64m²,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21480号,丘地号:6-11/8-4-3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记员潘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