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常国友
被执行人:王全礼、韩晶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372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全礼购买的,由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宽城区小南街小南棚户区(华大·天朗国际)B51、52、53、73幢108号房,房号:108,建筑面积:102.64m²,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21480号,丘地号:6-11/8-4-3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记员潘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