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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55号

蒋业辉与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陈开荣、赖咏梅执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业辉,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陈开荣,赖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55号

申请执行人:蒋业辉,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开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开荣,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赖咏梅,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蒋业辉与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陈开荣、赖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蒋业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宇

审判员 朱智勇

审判员 赵祥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