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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财保184号

枣强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淑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淑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财保184号

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淑琴,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淑琴的名下财产1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阴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