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329号
原告:霍星辰,男,汉族。
被告:吕哲,男,其余情况不详。
原告霍星辰与被告吕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霍星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霍星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