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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329号

霍某与吕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星辰,吕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329号

原告:霍星辰,男,汉族。

被告:吕哲,男,其余情况不详。

原告霍星辰与被告吕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霍星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霍星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