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993号
原告:东金山,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告:陈子龙,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东金山与被告陈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东金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金山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78元由原告东金山负担。
审判员 史华芬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