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民初993号

东金山与陈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金山,陈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993号

原告:东金山,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告:陈子龙,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东金山与被告陈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东金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金山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78元由原告东金山负担。

审判员  史华芬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