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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145号

应建龙、梅俊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建龙,梅俊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145号申请人应建龙,男,满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梅俊伟,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应建龙申请梅俊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31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俊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3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刘晓伟执行员  王永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