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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263号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悦忠、冯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悦忠,冯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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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263号

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戴悦忠,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冯忠莲,女,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悦忠、冯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焕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戴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