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民初534号
原告:田飞,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怀仁县人。
被告:怀仁县万澳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澳富公司),地址:朔州市怀仁县金沙滩镇小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薛有平。
被告:薛有平,男,46岁,怀仁县人,万澳富公司董事长。田飞诉万澳富公司、薛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飞、证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万澳富公司、薛有平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万澳富公司、薛有平给付羊肉款4万元;2、诉讼费由万澳富公司、薛有平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份,我卖给万澳富公司、薛有平羊肉,他们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7年5月31日,仍欠货款4万元。万澳富公司未应诉。薛有平未应诉。本案争议焦点:田飞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田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田飞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田飞提供的万澳富公司出具的欠条和出庭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认定有效,能够证明:截止2017年5月31日,万澳富公司仍欠货款4万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7月份,田飞与万澳富公司订立口头买卖羊合同,田飞卖给万澳富公司羊。卖羊后,田飞从万澳富公司财务收到部分货款。截止2017年5月31日,万澳富公司仍欠田飞货款4万元。
本院认为,田飞与万澳富公司存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法律关系,万澳富公司应当给付田飞剩余货款。薛有平是万澳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田飞没有合同关系。田飞要求薛有平履行合同义务,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仁县万澳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田飞货款4万元。
二、驳回原告田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00元,田飞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万澳富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举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建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