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737号
原告:储茂东,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宋丰军,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2707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富,组织机构代码:913407006662000761。
被告:铜陵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元喜,组织机构代码:913407001512300067。
原告储茂东与被告宋丰军、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8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茂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茂东撤诉。
审判员 张兵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