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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737号

储茂东与宋丰军、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储茂东,宋丰军,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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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737号

原告:储茂东,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宋丰军,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2707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富,组织机构代码:913407006662000761。

被告:铜陵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元喜,组织机构代码:913407001512300067。

原告储茂东与被告宋丰军、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8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茂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茂东撤诉。

审判员  张兵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