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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893号

祁建喜与卢军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祁建喜,卢军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93号

原告:祁建喜,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

被告:卢军朋,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审理原告祁建喜与被告卢军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建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建喜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建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建喜负担。

审判员 李 蕴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牛艺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