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93号
原告:祁建喜,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
被告:卢军朋,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审理原告祁建喜与被告卢军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建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建喜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建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建喜负担。
审判员 李 蕴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牛艺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