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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310号

李丹丹与李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李丹丹,李莉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4310号原告李丹丹,现住榆树市。被告李莉丽(曾用名李丽丽),现住榆树市。原告李丹丹与李莉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丹丹、被告李莉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丹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李丹丹与被告李莉丽及其丈夫于兴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将坐落在榆树市正阳区十七地六十六栋552号,房权证号为:吉房权正字第4003**号;面积为65平方米的房屋卖于原告李丹丹,房屋作价4.6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现原告为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楼房,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一份予以证实,应认定原告李丹丹与李莉丽及其丈夫于兴国所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有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李丹丹与被告李莉丽及其丈夫于兴国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壮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