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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585号

孙启权与汪泉成、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启权,汪泉成,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585号

原告:孙启权,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忠生,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泉成,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权与被告汪泉成、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权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泉成、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启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孙启权负担。

审判长  杜春兰

审判员  胡俊杰

审判员  方文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