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585号
原告:孙启权,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忠生,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泉成,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权与被告汪泉成、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权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泉成、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启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孙启权负担。
审判长 杜春兰
审判员 胡俊杰
审判员 方文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