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088号
原告: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强,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一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