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明威六榕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增路63自编19号A12-A10-3。
法定代表人:罗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奇,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在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广州市海明威六榕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荔劳人仲案字[2016]332-33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14103.22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委托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该院函复本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2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家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