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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897号

魏某1、魏某2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魏某1,魏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1,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2,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上诉人魏某1因与被上诉人魏某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1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1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魏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秀敏

审判员  许玉霞

审判员  周永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