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853号
原告:张胜友,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丁杰,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原告张胜友诉被告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胜友负担。
审判员 张 球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问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