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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853号

张胜友与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胜友,丁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853号

原告:张胜友,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丁杰,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原告张胜友诉被告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胜友负担。

审判员 张 球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问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