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终2587号

樊香洁、黄志霞与徐州市鼓楼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香洁,黄志霞,徐州市鼓楼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香洁,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鹏,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好,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霞,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普,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鼓楼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鼓楼区机关大院829号。

法定代表人:崔怀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力,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世纪锦园6-3-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樊香洁因与被上诉人黄志霞、徐州市鼓楼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3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香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樊香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香洁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宏

代理

审判员  汪佩建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