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香洁,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鹏,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好,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霞,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普,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鼓楼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鼓楼区机关大院829号。
法定代表人:崔怀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力,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世纪锦园6-3-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樊香洁因与被上诉人黄志霞、徐州市鼓楼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3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香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樊香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香洁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宏
代理
审判员 汪佩建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