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阳关骊景2幢4单元2-A。
法定代表人:梅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325898。
被执行人:郑云强,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与郑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履行期限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庞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