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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初53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初5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滕秀玲。

被告: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闫树义。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任俊杰

审判员  孙景兰

审判员  谢盼书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文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