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262号
原告:张巧女,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馆陶县。
被告:河北德源家俱有限公司。地址:馆陶县馆陶镇东苏村西街路北。
负责人:赵青峰。
被告:赵青峰,男,37岁,汉族,个体户,现住。
原告张巧女与被告河北德源家俱有限公司、赵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巧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德源家俱有限公司、赵青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巧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至2017年2月1日止利息计9900元及直至付清为止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负责人系熟人关系。2014年5月1日,赵青峰以其经营的家俱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月息2分。当天有三十多人在被告处存款并聚餐,其中有一笔500000元的。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赵青峰后,被告的会计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张。后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及本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河北德源家俱有限公司、赵青峰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情况。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其民间借贷关系性质。被告河北德源家俱有限公司、赵青峰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凭证上显示的吸收资金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非法集资性质。原告陈述,在2014年5月1日当天,除了原告在被告处存钱,还有其他人在被告处存钱,且金额较大。故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巧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人民币,全额退还原告张巧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章柱
人民陪审员 刘金玉
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广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