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986号
原告:崔孝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5号14号西荷花园2号楼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崔孝会与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崔孝会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孝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孝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297元,减半收取计1648.50元,由原告崔孝会负担。
审判员 李静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