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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986号

崔孝会诉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孝会,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986号

原告:崔孝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5号14号西荷花园2号楼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崔孝会与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崔孝会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孝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孝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297元,减半收取计1648.50元,由原告崔孝会负担。

审判员  李静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