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871号原告湖北齐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南郊马家榨村*组。法定代表人刘克洲,董事长。被告解德明,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湖北齐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湖北齐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德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解德明因患肺恶性肿瘤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解德明因病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湖北齐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汪 洋
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
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
二0一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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