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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871号

湖北齐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解德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湖北齐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解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871号原告湖北齐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南郊马家榨村*组。法定代表人刘克洲,董事长。被告解德明,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湖北齐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湖北齐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德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解德明因患肺恶性肿瘤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解德明因病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湖北齐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汪 洋

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

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

二0一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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