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财保335号

赵宗秀、孙号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宗秀,孙号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335号

申请人:赵宗秀,女,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春秋阁东区。

被

申请人:孙号号,男,1985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赵宗秀于2017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孙号号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号号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赵宗秀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