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59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建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