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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596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59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建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