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380号申请人陶军伟,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吴华根,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现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唐叶,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陶军伟与被执行人吴华根、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2636号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吴华根、唐叶支付执行款20643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永兴路盛大兴城11幢3单元202室已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首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陶军伟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远
审 判 员 周智伟
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