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2016-1927号
原告: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第一居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旺,男,稷山县翟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洪泉,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霞,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村民委员会、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第一居民组与被告任洪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村民委员会、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第一居民组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其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村民委员会、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第一居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益民
代理
审判员 邢旭升
人民陪审员 任士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燕茹 来源:百度“”